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东市监撤登听告字〔2026〕1号
东方板桥纱番百货店等116户市场主体(名单见附件):
经本局核查,东方板桥纱番百货店等116户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过程中,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上述事实,有实地核查记录表等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东方板桥纱番百货店等116户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投资人)在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承诺“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如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填报的信息及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三)已依法取得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系虚假承诺,应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拟撤销东方板桥纱番百货店等116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对直接责任人作出自市场主体设立登记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的限制。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因上述单位通过登记住所无法联系,本局现通过发布公告方式告知上述单位被许可人。自本告知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亦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地址:海南省东方市东方大道南76号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898-25580919
附件:东方板桥纱番百货店等116户市场主体名单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