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民政局关于持续推进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方便群众反映问题和提供线索,东方市民政局持续推进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等规定,非法社会组织主要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对外开展活动的组织;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在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的社会团体。重点打击对象包括:
(一)利用国家战略或者我省、我市发展战略、重大工程项目名义,蹭社会热点,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其他危害国家安全以及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为及时有效地对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进行调查处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提供线索。举报内容包括:非法社会组织的名称、活动地点、开展非法活动的具体事实、证据材料或相关线索等。我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一)举报电话:0898-25505212(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二)举报邮箱:dfmzjbgs@163.com(邮件标题请备注“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三)信函邮寄地址:东方市八所镇永安西路12号东方市民政局3楼303室 (邮编:572633)。
三、非法社会组织应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质,立即停止活动,全面消除影响,自行解散。对继续开展活动的,一经发现,将坚决依法打击,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在参与社会组织活动以及开展合作时,可登录国家社会组织网站“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版块进行查询,确认该机构是否合法登记注册。
东方市民政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