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东方市宾白华网络科技工作室等664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附后):
因你(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东方市宾白华网络科技工作室等664家企业(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85号)。
因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85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85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东方市司法局(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九龙路 )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https://xzfy.moj.gov.cn/znzx/ 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附件:1.《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85号)
2.吊销东方市宾白华网络科技工作室等664家企业名单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