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东方欢欢探房信息咨询部(个人独资)等493家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名单附后):
因你(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对东方欢欢探房信息咨询部(个人独资)等493家企业(名单附后)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详见《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2026〕第80号)。
因无法通过当事人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方式联系到当事人,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2026〕第80号),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2026〕第80号),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1.《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2.拟吊销东方欢欢探房信息咨询部(个人独资)等493家企业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