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东方综执送告字〔2026〕第4号
耿继雷(身份证号:230827********2518) :
本机关于2026年3月5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2026〕第76号],因本机关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2026〕第76号],内容是: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体牛一事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5年11月7日,你通过货拉拉平台承接了货主吴宗卫委托的运输订单,使用车牌号为琼BD81822的车辆将6头活体牛从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运往定安县,并收取运输费用416.81元。该运输车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已另案处理)。运输的6头活体牛未经检疫,货主吴宗卫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你作为承运人,也未能出示该批6头活体牛的动物检疫证明。你的违法所得即为该笔运输费用,共计416.81元。
上述事实有现场笔录,检查照片,询问笔录,耿继雷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7日货拉拉订单截图等证据证明。
你涉嫌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活体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海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动物防疫)第16项的“轻微违法”裁量阶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壹拾陆元捌角壹分整(¥416.81);
2.处运输费用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肆角叁分整(¥1250.43);
3.直接负责人耿继雷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动物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邮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申辩,亦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书面申请听证。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2026〕第76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符代平、詹燕茹 联系电话:0898-25526190
联系地址: 东方市八所镇东方大道29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