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吕善珠保管不善,将 房权证东字第0552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备注 |
1 | 房权证东字第05527号 | 吕善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东方市委大院33栋122房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7日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吕善珠保管不善,将 房权证东字第0552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备注 |
1 | 房权证东字第05527号 | 吕善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东方市委大院33栋122房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27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