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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公示公告

东方市2026年03月东方修安口腔门诊部医疗广告审查通告

2026/03/20 1.6k 阅读 207 点赞

广 明    

东方牙美加口腔门诊部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MAEXQC8M-846900717D1522

(主要负责人)

关洪利

发证卫生行政部门

东方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机构地址

东方市八所镇御龙湾1#商业楼2211

所有制形式

股份制

医疗机构类别

口腔门诊部

口腔科;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预防口腔专业

牙椅

4台

时间

8:30-18:00

0898-38932077

广

户外、网络

广告时长(影视、声音)

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同意发布该医疗广告(具体内容和形式以经审查同意的广告成品样件为准)。

本医疗广告申请受理号:

本审查证明有效期:壹年(20260320日起,至20270319日止)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东审医广2026〕 03-20-03

注:本审查证明原件须与《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审查原件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注意事项见背面)

(审查机关盖章)

20260320

(背面)

1、本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正文内容皆为打印,手写无效。

2、医疗机构必须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原件向广告刊播媒介或广告刊播代理单位联系广告刊播事宜。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及广告成品样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进行任何改动。医疗广告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保持一致。

4、发布医疗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且足以辨认。

5、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6、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7、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编号内容依次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中)医广批准年份(批准月份)-(批准日)-(批准顺序)号。如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2007年1月30日批准的第10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应标为:(京)中医广【2007】第01-30-10号

8、本广告审查证明公示网址:东方市人民政府网

 审查机关联系方式:0898-25526256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公示公告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