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达胜保管不善,将 琼(2021)东方市不动产权第0018137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序号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名称) | 备注 |
1 | 琼(2021)东方市不动产权第0018137号 | 李达胜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 469007100026GB05001F00050025 | 东方市解放西棚户区改造(东方新天地)B栋1102房 |
东方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