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方综执普罚决字〔2026〕第68号
当事人:赵鑫
身份证号码:230803********081X
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佳西社区25组16号。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生态局发来海南绿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绿屿(监)字WT20251020(3)-3检测报告显示:赵鑫养殖尾水悬浮物值超过排放标准值。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查明: 2025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海南省东方市感城镇中和路海水养殖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李向辉将4口养殖塘租赁给段某,段某转包给邹某,邹某转包给赵鑫,养殖收益全部归赵鑫(身份证号:230803********081X)所有,赵鑫负责经营4口养殖塘,养殖产品为对虾。现场未看到该养殖区域建设有沉淀池等污水净化设施,养殖尾水经地下暗管直接排到场外感城镇俄罗河(原北沟),最终流入大海。该养殖塘已办理入海排污口备案登记。
根据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生态局发来海南绿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绿屿(监)字WT20251020(3)-3检测报告显示:赵鑫养殖尾水PH(无量纲)值为:7.71;化学需氧量15.2(mg/L);总磷0.12(mg/L);总氮1.07(mg/L);悬浮物294(mg/L)。
2026年1月20日,我局收到生态局发来关于更正、解释《关于8宗海水养殖超标案件提供的监测报告与执行标准值认定不一致的问题》意见的函(东环函〔2026〕25号)载明:赵鑫养殖排口(赵鑫) 3#,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入海排污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海一侧,向陆域一侧则为入河排污口。该排口位于法定海岸线向河一侧,故认定为入河排污口。 同时依据海南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及东方市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该排口流入水域为Ⅴ类水域,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46/475-2023),该水域属一般水域,养殖尾水执行表2二级标准限值。该排口执行标准调整后,其养殖尾水悬浮物不达标。
赵鑫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东方综执罚告字〔 2026 〕第63号,你于2026年3月10日向我局递交陈述申辩书,向我局提出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申请,我局依法受理,我局认为本案证据确凿, 裁量适当,对你提出免予行政处罚或减轻处罚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赵鑫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检测报告、现场照片、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污染类)序号6的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起15日内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你可以直接向行政复议承办机构 东方市司法局(地址:东方市八所镇九龙北)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亦可以通过互联网渠道(司法部行政复议服务平台 https://xzfy.moj.gov.cn/znzx/ 或微信小程序“掌上复议”)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证据。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3月19日